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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批件;
  营业、仓储、办公房产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拟开办零售连锁门店还应提供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企业设施、设备名称目录;
  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非法人企业由设立该单位的法人企业提交,并由法人企业提交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和全部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应发出批准筹建的通知。形式审查期间,通知申请企业补充材料或需澄清问题,等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二)开办资格的审查
  1、申请开办者接到开办申请批准通知后,方可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组建药店,建成后写出申请验收报告,报拟开办企业所在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2、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应组织由省级以上(含省级)GSP检查员组成的审查组按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GSP制定的《贵州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资格审查细则》(见附件2)、《贵州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资格审查细则》(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对开办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审查组应写出审查报告并填写药品零售企业资格审查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报企业所在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三)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办资格审查通过的企业,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四)受理申请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总体工作时间为三十日。
  (五)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并取得证书。

第五章 备案与监督

  第十五条 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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