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7、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8、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第十二条 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具备24小时供应。
第四章 审批
第十三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通过开办资格审查,经批准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开办资格审查程序:
(一)开办申请的形式审查
1、符合第三章条件要求的申请者,首先向拟开办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开办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开办者基本情况;
②拟开办药店名称、地址;
③拟开办药店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所学专业、学历、现所在单位及职务、拟任职务);
拟开办药店具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营业面积、仓储设施情况。
2、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考察,并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申办者填报《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