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促进零售企业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根据《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制定贵州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药品监督、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布局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的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五条 药店布局应向社区、城镇型居民区、镇、乡村方向发展。
第三章 条件
第六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一)大中型零售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二)零售连锁门店应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七条 零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中,要有分管质量管理的人员:
(一)大中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小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