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鲁价格发〔2007〕289号)
沿黄各市物价局、水利局、减负办: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沿黄地区引黄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引黄水价定价机制的指示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价格为引黄灌区农业用水每亩次灌溉用水终端水价的最高限价,价外不得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按人口均摊水费,切实做到减轻农民负担。
二、加强涉农价格公示,利用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公示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增加农业水价的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三、加强引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超出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强化水费征管和监督,努力降低管理成本,防止截留、挪用水费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公布。
附件:
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表
地市
| 县(市、区)名称
| 终端水价(元/亩次)
|
合计
| 其中:乡镇级手续费
|
济南市
| 商河县
| 11.6
| 0.58
|
| 济阳县
| 10.7
| 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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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城区
| 5.1
| 0.26
|
| 章丘市
| 4.6
|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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