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切实做好代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工作的通知
(豫民文[2007]173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省农信联社各市农信办、各县(市、区)农信联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政府为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直接提供现金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我省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项救助制度的实施,较好地保障了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更快捷、安全地领取救助金,根据民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民发〔2007〕8号)精神,省民政厅、财政厅委托全省农村信用社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开设固定的补贴存款账户,代发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为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农村信用社代发。已经通过农村信用社代发的地方,要按照本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代发办法;原由其他金融部门代发的,如无不便,可仍按原渠道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社的沟通、协调,各地务必在2007年内全部实现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社会化发放。
二、开设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账户。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账户分为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和乡镇敬老院集体账户。县乡民政部门向同级农村信用社提供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基础信息资料(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救助金额等),将相关基础信息资料转作农村信用社需要的电子表格。已使用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民补贴一折通”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继续使用,未使用“农民补贴一折通”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由农村信用社为他们增开固定的“农民补贴”存款专用账户,办理“农民补贴一折通”,并加盖“农民补贴一折通”专用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由乡镇民政部门凭齐全的开户资料以乡镇敬老院名义单独开设账户。“农民补贴一折通”摘要栏应分别注明“低保”、“五保”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