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登记表册,实行分类管理。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情况,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如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救灾捐赠工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