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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二)依法处置

  充分发挥企业、债权银行、担保企业的主体作用,在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依法保护好债权债务人的权益。

  (三)行政协调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行政协调能力,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在应急处置过渡期内,严防风险扩散蔓延。

  (四)属地管理

  突发事件主体企业所在的市(县)、区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协商处置,维护所在区域生产经营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五)同进同退

  债权银行要采取一致行动,维护共同利益,切实避免突发事件发生后债权银行采取无序的资产保全措施;债权银行要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遵守共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单方面采取有损于债权债务人整体利益的行为;对突发事件企业所有的未抵押、未冻结的有效资产实行整体保全,在企业债权债务处置进入后续法律程序后共同实行清产核资,统一受偿。

  (六)阻隔风险

  积极引导债权银行采取适当的资产保全措施,迅速构筑风险防火墙,防止企业信贷风险扩大至突发事件企业的担保单位和关联企业;把握舆论导向,防范不当言论引发事端、扩大风险。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建立无锡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无锡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为无锡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无锡银监分局,负责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负责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并确定相应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络员。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无锡银监分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根据召集人的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在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的基础上,判断是否需要启动本应急处置程序;牵头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银行债权处置的有关协调工作;向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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