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进一步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与公安、检察、工商、版权、专利以及联席办、保知办等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间的业务交流、信息沟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和保护合力。
24、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技术调查等在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方面的作用。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诉讼辅助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注重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战略调研,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25、进一步加强战略研究。要结合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及本省、本地区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政策、保护机制以及战略措施的研究,强化审判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
26、进一步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专项调研工作,为知识产权立法提供参考,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
27、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意见的制定。继续就审判实践中一些疑难、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开展调研,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制定规范性意见,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审判实践。
(五) 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可预见性和公众认同感
28、进一步公开知识产权审判规范性意见。通过网络、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媒体公开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关的规范性意见、审判纪要,让公众充分了解司法裁判尺度,增强司法的可预见性。
29、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通过公开裁判理由和结果,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在学习、研究、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展示我省司法保护水平,树立良好的司法保护形象,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司法保护工作的认同感,增强司法保护效果。
30、进一步完善庭审观摩旁听机制。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中介组织、高新技术企业代表等旁听开庭,进一步推动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进一步加大司法宣传力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31、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年度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例,组织专题或系列报道,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司法保护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