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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


  16、依法受理并采取各项诉讼措施。针对权利人举证难、索赔数额计算难的实际状况,受理证据保全、调查取证、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申请,并根据侵权可能性、损害状况、提供担保情况、当事人取证能力等条件和因素,及时审查和采取有关措施,为权利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17、依法加大赔偿和制裁力度。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补偿权利人合理的维权成本。加大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规模化侵权的民事赔偿和制裁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发生。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作用。加强对关联案件损害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协调,防止类似案件赔偿额出现过大差异。

  18、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通过邀请行业协会、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等帮助调解,提高调解、和解效果。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诉调对接。通过调解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达成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知识产品的合法实施。

  19、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规制滥用权利和滥用诉讼程序限制创新的行为。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公知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和滥诉反赔制度,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

  (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和整体保护效能

  20、积极稳妥推进“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统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尺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1、进一步完善审判管辖体制。结合各地审判工作进展情况,从既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又充分满足地方经济和科技发展对司法保护的需求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和完善管辖体制,适时增加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专利管辖法院。

  22、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的沟通与协调。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以及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标的额巨大以及新类型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通报审理情况。加强对关联案件的沟通与协调,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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