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
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正式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
《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内外新形势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
《战略纲要》,实施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省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经省法院党组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大意义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省委、省政府提出,江苏要重点突破制约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瓶颈,加快实现“江苏制造”向“江苏创造”跨越,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争取在建设创新型省份上取得更大进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省份,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
1、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省份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并明确到2020年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是江苏抓住发展新机遇、增强发展新动力、形成发展新优势的客观需要,也是江苏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破解发展难题的根本途径。”只有通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省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