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强农村水利改革。要本着“宜售则售,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的原则,探索建立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投资和经营管理体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推行“民办公助”和“一事一议”,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引导和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兴建、维修、管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加快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根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类型和规模,明晰产权和管理方式,规范流转,鼓励和引导用水户通过用水合作组织等形式对工程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收缴等进行自主管理,逐步建立用水户自主管理与水管单位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六、加强水利管理
(二十三)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区域内水资源的权属管理、规划和调配等重要水事活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水务管理,实施水务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管理好本行政区域的涉水事务。加强水资源保护,突出搞好饮用水源地监控、入河排污口管理、地下水动态监测和涉水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河道采砂管理,建立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禁止非法围垦河道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二十四)加强规划管理。抓紧编制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水利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水利规划体系。省水利厅要加快完成我省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西部旱涝保收田建设规划、松嫩平原水利综合规划、三江平原水利综合规划、东部煤电化基地水源工程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利造林绿化规划、国境界河国土防护工程规划、呼玛河流域水资源配置规划等编制工作。要突出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约束作用,规划一经审批,必须坚决实施。城市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要与水利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严格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涉水事务审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须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十五)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节水政策,编制和实施节水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抓紧确定各行政区、各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及时修订完善《黑龙江省用水定额》,逐步建立对超计划取水、用水征收加价水费或加收水资源费的节水价格机制。工业用水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农业灌溉用水要积极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缺水流域要加大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入力度;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要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或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小区和公共建筑必须建设再生水回收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取水、用水单位节水情况进行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