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水利规费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并严格管理和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减免、截留、挤占和挪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水利建设。
(十三)依法征收水资源费,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具体办法由省物价、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研究制定。
(十四)依法征收防洪保安费。对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应计征的防洪保安费,由国土资源部门代征。
(十五)恢复征收非农业部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六)通过江河治理新增的建设用地,按政府获得收益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当地水利建设。由省水利厅牵头制定相应办法。
(十七)农村水电全额上网,按投资和运行成本确定电价。农村饮水用电应尽快实现与农村生活用电同价。
五、深化水利改革
(十八)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水利融资机制,提高水利建设投融资能力。鼓励民营资本、外资、金融资本投资水利产业,支持民间和外商以各种形式投资参与经营性为主的水利项目建设和运营。
(十九)搭建水利投融资平台。有关部门要加快组建省水务投资集团,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和国外贷款,投入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重点项目建设。省水务投资集团要积极参与经营性水利项目开发,以经营性收益支持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省政府给予省水务投资集团资金和政策支持。
(二十)推进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改革。要充分体现水的商品属性,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供需双方利益,及时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农业供水水费计收机制,推行计量供水收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统一政策、分类定价,向农业供水尽快达到保本水平,向非农业供水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水价等价格制度。
(二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已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投入的出资人及出资额,对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划界,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办法,落实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用地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界定水管单位类别,合理定岗定编,深化内部改革,推进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各级财政要将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的基本支出列入财政预算,3年内确保水利工程运行费和维修养护费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