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频率:每季度。
监测部门:市统计局、市节能办负责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的13 家重点耗能企业和市重点监控的 60 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其余重点耗能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监测。
(四)监测主要能源品种消费情况。
监测指标:煤炭、油料、天然气、电力等消费量及其增长率等。
监测频率:每季度。
监测部门:市经委(市节能办)、市商委、市电力公司。
(五)监测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节能降耗重点项目落实情况。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全市节能降耗重点项目的节能量等。
监测频率:每半年
监测部门:市经委、市节能办。
(六)监测建筑企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
监测指标:单位建筑业总产值能耗、单位施工面积能耗及其降低率。
监测频率:每半年。
监测部门:市建委、市统计局。
(七)监测批发和零售企业、餐饮企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
监测指标:单位销售额能耗、单位营业额能耗和单位营业面积能耗及其降低率等。
监测频率:每半年。
监测部门:市商委、市统计局。
(八)监测交通运输、港口企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
监测指标:客货车辆数;单位货物周转量能耗、单位旅客周转量能耗及其降低率;汽车、轮船百公里油耗及其降低率;单位港口吞吐量能耗及其降低率等。
监测频率:每半年。
监测部门:市交委、市统计局。
(九)监测机关、学校、医院、酒店、科研院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大型写字楼等主要建筑物节能降耗进展情况。
监测指标:车辆数、百公里油耗及其降低率;单位面积能耗及其降低率;人均耗水量和人均能耗及其降低率等。
监测频率:每半年。
监测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文化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委、市科委、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局等部门。
四、监测方法
(一)对 GDP 的监测。
第一组:GDP 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 GDP 总量是否正常。
1.财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