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要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统一的能耗指标与 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 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全市 73 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办负责监测,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应包括能源统计的数据监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对本系统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监测。
(三)从2008年起,全市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 GDP 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全市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能反映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三、监测范围
(一)监测全市及各区县(自治县)节能降耗进展情况。
监测指标:主要能源品种消费增长及结构变化情况;单位GDP 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 GDP 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监测频率:全市按季度,区县(自治县)按年度。
监测部门:市统计局、市经委(市节能办)。
(二)监测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
监测指标:火力发电、建材、化工、煤炭、矿采选、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加工、造纸等行业主要能源品种消费增长及结构变化情况;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及其降低率等。
监测频率:每季度。
监测部门:市统计局、市经委(市节能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监测重点耗能企业。
监测对象:年消耗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
监测指标:主要能源品种消费增长及结构变化情况;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及其降低率;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完成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