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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经委和市统计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降耗工作的良好氛围。

  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统计局、市经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落实两个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六日

重庆市单位 GDP 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法,结合我市各行业的能耗特点,从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等相结合的、覆盖全社会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行业管理协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能源统计调查方案的总体要求,在 2008 年 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适应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能源统计制度,做好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耗的统计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能源统计力量,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和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

  (三)各能源生产和用能单位要从人员安排、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生产、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指标体系

  (一)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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