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8]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兴奋剂专项治理成果,解决当前兴奋剂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
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精神,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
(一)开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见附件)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北京奥运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
(二)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措施
以市内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化工类企业以及互联网站为重点对象,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要查清其原料来源、产量、销售流向等情况,监督企业对规定的生产经营品种按要求标注“运动员慎用”;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以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在清查化工类生产企业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检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在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检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三)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海关部门要加大查验力度,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的走私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
(四)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通信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对市内互联网站进行监测,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及时查处市内非法销售兴奋剂的网站。
(五)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食品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通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深挖源头,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
(六)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禁止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按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允许在零售药店销售的其他兴奋剂,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