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化兴奋剂专项治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127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落实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准确地掌握生产、经营和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企业及化工类企业的名单和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报送至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梳理分析兴奋剂治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检查,全面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
(1)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负责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要查清其原料来源、产量、销售流向等情况,监督企业对规定的生产经营品种按要求标注“运动员慎用”;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的以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依法严肃查处;在清查化工类生产企业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检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2)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在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检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3)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的走私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
(4)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对市内互联网站进行监测,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及时查处市内非法销售兴奋剂的网站。
(5)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食品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通信管理、公安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深挖源头,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