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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参合农民到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诊制度。对在本地常住的参合农民因病到区县(自治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由当地区县(自治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手续;对外出务工参合农民或因急诊在区县(自治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住院后及时报告参合地合管办备案。各区县(自治县)要与区县(自治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实施双向转诊。
  五、合理设置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就医
  (一)全面建立区县(自治县)间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
  2008年,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市合管办《关于建立区县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的意见》(渝农合办[2007]16号)要求,将市内其他区县(自治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互认范围,补偿比例应与本区县(自治县)规定的同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相同。与外省相邻的区县(自治县)应与其他省的相邻区县(自治县)签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协议,方便参合农民跨省就医。
  (二)在农民工集中地设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在外省(区、市)务工农民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可选择务工农民集中地的医疗机构,通过签订新农合医疗服务协议的方式设置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外出务工的参合农民就医。
  (三)加强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为切实提高参合农民在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实际补偿率,市合管办将研究制定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和末位淘汰制。
  六、以监督管理为重点,保障新农合健康发展
  从2008年起,各区县(自治县)要把新农合监督作为管理的重点,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新农合工作责任,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民主监督,严肃查处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保障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评估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市合管办将进一步完善新农合评价指标体系,从农民参合、基金筹集、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基金使用效率、新农合监督、信息管理、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制度创新等方面对区县(自治县)的新农合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二)加强内部监管,及时发现问题
  全市各级合管办(中心)要把新农合工作责任落实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在新农合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立医疗服务专家组,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监督。合管办(中心)要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新农合举报、投诉限期办结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新农合检查,及时纠正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农合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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