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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8]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要求,完善制度,加强宣传,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新农合制度已全面覆盖有农业人口的区县(自治县)。2008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试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取得的重大成就和经验,提出了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农合会议精神,做好新农合实施方案调整,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农合制度,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
  从2008年起,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提高到8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40元/人·年。我市地方财政补助中,市与区县(自治县)负担比例为:市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9:1;市与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7.5:2.5;市与主城区为5:5。
  2008年度,农民个人缴费仍按10元/人·年收取,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水平达到90元/人·年;2009年度起,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20元/人·年,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00元/人·年。经济条件较好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当地政府补助标准和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水平。
  二、统一新农合运行模式,科学调整统筹补偿方案
  从2008年起,在全市全面推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新农合运行模式,到2010年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部取消参合农民门诊家庭账户,实行门诊统筹。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参合农民受益最大化,基金风险最小化的原则,合理调整新农合实施方案。
  (一)合理分配新农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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