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确认的受奖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都应当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县、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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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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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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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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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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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及
案件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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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构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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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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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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