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别情况,分类管理。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特点及要求等,制定分类或分项绩效考评办法。
(三)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绩效考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为基本依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程序规范,方法科学。采用规范的考评程序及科学的考评方法,及时、准确、客观地评价项目绩效情况。
(五)自我检查,综合考评。在绩效考评实施过程中,首先由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根据自评情况,再由有关部门商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或选择中介机构,对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有关部门申报项目预算的有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批复文件;
(四)项目单位的项目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五)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意见;
(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七)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主要指项目资金配套落实、专户管理、分配下达、拨付发放、会计核算等相关材料,以及同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考评可以在项目结束后进行总结性考评,也可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考评。总结性考评适用于跨年度项目和当年项目,一般应于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阶段性考评只适用于跨年度项目,一般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后进行,并于次年一季度完成。
第八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立项情况、执行情况、后续安排及建议;
(二)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
(三)项目资金落实、分配、使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状况;
(四)项目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九条 绩效考评方法一般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情况的比较,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考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