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老龄委、省残疾联、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障重点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08〕21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
为加强社会保障重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社会保障重点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 财 政 厅
省 民 政 厅
省 卫 生 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老龄 委
省 残 疾 联
省红十字会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山东省社会保障重点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重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7]50号)、《山东省省级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鲁财预[2007]40号)、《山东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7]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重点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通过规范的考评方法、考评指标及考评程序,对社会保障重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重点项目,主要是指各级政府确定的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抚恤和社会救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及制度建设重点项目。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原则和依据
第五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绩效考评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