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并发改科教字[2008]93号)


娄烦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省发改委晋发改投资[2008]167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此次国债资金安排你县妇幼保健院扩建业务用房总投资8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投资40万元,地方投资40万元,建设规模800平方米,现予以转发下达。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该项目要严格按照下达投资计划中所确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二、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有关建设法规进行严格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
  三、项目单位要抓紧工作,尽快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形成新的工作量。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购买已建成房屋。
  四、请你县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大配套资金落实力度,确保所有建设项目按期完成。建设资金要设立财政分帐帐户予以落实和管理。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工程进度,使所有建设项目按期竣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