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条件,鼓励和支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自主创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等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扶持政策。省财政支持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要优先扶持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包括参加‘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和地方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自主创业。
2、省属人才中介机构及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把自主择业“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作为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实抓好。要对未就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实行“一条龙、一对一”的免费就业推荐服务,保证每个“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推荐服务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对于成功推荐“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人才中介机构,省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人事部门酌情给予一定的公共服务补贴。
3、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本人愿意继续从事原岗位“三支一扶”服务,经原服务单位同意、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延长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经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报省、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后,列入2008年的招募计划,享受当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4、为保障基层中小学正常教育秩序,经研究,决定将2006年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支教”类别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期顺延至2008年1月,其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正常发放。延长服务期的“支教”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时间不变,并可在延长服务期期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录(聘)考试。各有关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特别关心延长服务期“支教”毕业生的工作和生活,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三支一扶”办报告。
(四)不折不扣落实服务期满后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1、2006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从派遣之日(2006年12月9日)开始计算,至2008年12月9日服务期满。各有关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健全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档案,通知服务单位在其离岗前安排好工作交接。要在“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离岗前,落实享受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毕业生的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尚未落实的务必抓紧落实,不得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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