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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告知事项:
  1、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百分之____ 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______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3、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2:
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税未达〔  〕 号

________(纳税人):
  经审核,你户月均应纳税经营额为 ________ 元,未达______税起征点,从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年___月____日止暂不缴纳_____税。在此期间,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达到_____税起征点(____元/月),应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税不变[  ] 号

_______(纳税人):
  你(申请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提交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收悉。
  经审核,原核定定额符合实际,决定不予变更,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人、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业主姓名

 

经营地址

 

行   业

 

从业人数

 

联系电话

 

                            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情况

年 月

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

税率(征收率)

应纳税额

已申报纳税额

应补税额

备注

1

2

3

4

5

6

 

 

 

 

 

 

 

 

 

 

 

 

 

 

 

 

 

 

 

 

 

 

 

 

 

 

 

 

 

 

 

 

 

 

 

 

 

 

 

 

 

 

 

 

 

 

 

 

 

 

 

 

 

 

 

 

 

 

 

 

 

 

 

 

 

 

 

 

 

 

 

 

 

 

 

 

 

 

 

 

 

 

 

 

 

 

 

 

 

 

 

 

 

 

 

 

 

合计

 

 

 

 

 

 

 

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声明:

我声明:此申报表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业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纳税人填报

如由代理人填报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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