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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


  六、关于备注栏的填写问题。本栏目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牌号等内容。

  七、关于代开票单位及代码填写问题。本栏目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代开单位名称,第二行填写对应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必须是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后的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代开单位为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的,代码长度必须是7位;主管地税机关为分局或税务所的,代码长度必须是9位。

  八、关于代开票扣缴税额、税率和完税凭证号码填写问题。按照程序设定,本栏目必须填写完整后才能开具《货运发票》。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率和扣缴的税额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的规定,即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的7%和3%分别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所得税。

  九、收货人或发货人中实际的受票方(或抵扣方)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志,“+”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打印“+”号标志。

  十、关于特殊情况下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问题。收货人或发货人不属于纳税人、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在“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及纳税识别号”项目的第二行填写“000000000000000”(15位)标记;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十一、承运人是法人单位,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在“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的第一行填写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员名称,第二行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承运人是个人的,第一行填写个人姓名,第二行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十二、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必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开票人专章”,并且《货运发票》上“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应与“开票人专章”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一致。

  十三、为保证信息采集的正确性,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税务机关加盖专章时必须加盖至《货运发票》上“承运人盖章”或“代开单位盖章”的位置,不得盖住“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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