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
为提高《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填开质量,避免因填票不规范造成稽核比对不符的现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以及《货运发票》采集数据校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货运发票》开具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机打代码、机打号码填写问题。填写内容必须与《货运发票》上印制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内容一致。
二、关于机器编号、税控码填写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精神,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企业,上述项目可暂不填写。
三、关于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填写问题。上述栏目应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第二行填写其对应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代码。其中纳税人识别号的长度必须是15位或18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长度,县级税务机关为7位,基层分局(税务所)为9位。
四、关于运输项目及金额填写问题。本栏目填开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开票人根据开具软件设定的项目选择填列。
五、关于其他项目及金额填写问题。本栏目填开的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开票人根据实际费用情况选择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