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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建立统一的评估信息采集、使用管理制度和内、外部信息交换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汇总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加强对各类涉税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纳税评估应用信息资料应包括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纳税人报送的各类信息、税务机关各类管理信息、税务检查信息、外部相关部门的信息、国际税务情报交换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专业管理部门,要不断充实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丰富数学分析模型,逐步建立纳税评估预警指标定期测算、更新、维护、发布的管理机制,提高评估分析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全面性。

  第四十二条 各级纳税评估部门应按照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并将其统一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三条 纳税评估分析底稿为各级地税机关内部资料,所作结论仅作为内部工作建议使用,不发纳税人。纳税评估结果可作为地税机关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纳税评估部门应定期对开展纳税评估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本地区纳税质量情况和征管质量情况做出整体评估,形成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对纳税人存在的共性问题应适时公告,提示其他纳税人对照检查和纠正;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第四十五条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所有纳税评估对象当期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四)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五)提出改进措施和管理建议;

  (六)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和健全纳税评估岗责体系和内控机制,实行评估复查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内部分工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纳税评估考核办法,定期对纳税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通报。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将纳税评估绩效与业务能级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四十八条 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不如实记录约谈核实情况,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送的案件不移送,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税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提高信息的共享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联合评估,以增强纳税评估工作实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行业税负动态监控预警指标和纳税评估审核分析指标体系及具体分析方法,由省局相关处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规范要求专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各市地税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用文书由省局统一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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