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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人员在评定处理时,对评估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应对照核实报告和相关资料逐一进行认定,逐户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书。

  纳税评估结论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税款所属期间、纳税评估内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纳税评估重点核实的问题、纳税评估资料(信息)来源、纳税评估步骤和具体方法、评估结果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结论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一)纳税正常符合性结论。经评估分析有问题或疑点,但纳税人能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和消除问题或疑点的;

  (二)纳税差异纠正性结论。纳税人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解缴税款差异事实,并能通过自查重新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方式消除存在差异的;

  (三)纳税异常待查性结论。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和消除疑点或异常,又不愿自查纠正的;纳税人拒绝约谈核实的;经评估分析和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骗税行为,且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

  第三十四条 纳税评估人员在评定处理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性为正常符合性结论的,确定为正常纳税户归档;

  (二)定性为差异纠正性结论的,将纳税评估结论通知主管地税机关,监督纳税人限期改正;待纳税人自行纠正后,将有关补正资料与评估结论一并归档;

  (三)定性为异常待查性结论的,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要定期将案件查处情况反馈纳税评估部门,查处终结后,将稽查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与评估结论一并归档。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部门应按月将已终结的评估资料分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纳税评估归档资料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二)纳税评估约谈核实记录;

  (三)纳税评估调查核实报告;

  (四)纳税申报自查报告;

  (五)纳税评估结论书;

  (六)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纳税评估管理

  第三十六条 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地税局征管部门应配备政策性强、业务熟练的专职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和相关制度,并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考核、培训。市局征管部门具体负责汇集整理评估分析数据,根据行业税负确定预警指标,制定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统一进行评估对象的选定;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评估分析和评定处理工作;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负责约谈核实和评估结果的监督落实。

  第三十八条 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综合业务工作,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计统部门负责税收经济宏观分析、重点税源分析和宏观税负分析,定期为纳税评估的行业税负预警指标提供参数;各级税种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分税种评估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建立纳税评估数学模型,为评估分析提供政策依据;征收、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数据采集、案件交接查处和技术支持等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市局每年应根据税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当年纳税评估的行业和数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全面评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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