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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评估分析应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现的纳税异常问题,以及相关疑点、证据和判定的可能原因等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分析底稿。

  第十八条 经评估分析,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虽发现问题但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纳税异常存在疑点,根据现有资料不能判定事实,需要纳税人举证说明或调查核实的,纳税评估人员应进行约谈核实。

第四章 约谈核实

  第十九条 约谈核实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约请纳税人进行调查询问、约谈核实的过程。必要时纳税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约谈核实的方法可视评估分析中发现问题或疑点的大小和复杂程度而定。需纳税人口头解释说明的,一般约请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及其他可以提供相关情况的其他人员到场;需要纳税人书面解释说明的,纳税人除口头解释说明外,还应提供相关的举证资料。

  第二十一条 税务约谈应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将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纳税人,需要纳税人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通知书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税务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应认真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认真审阅纳税人提供的举证资料,做好约谈记录并双方签字;采用举证资料书面说明的,纳税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以向纳税评估部门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延期进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纳税评估部门提交纳税人签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第二十五条 对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的,评估人员必须经评估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纳税评估人员下户进行实地调查,应重点围绕着所发现问题的疑点展开工作,收集证据,核实情况,认真做好调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约请纳税人到地税机关核实说明情况时,评估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在场;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时,评估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对纳税人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解缴税款差异事实的,纳税评估人员应要求其进行自查,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和调整帐目;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督促纳税人逐项落实。

  第二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约谈,拒绝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拒绝调查核实的,或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提供不出证明资料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如实在评估结论中反映并提出意见,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按程序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约谈核实工作结束后,纳税评估人员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制作《纳税评估调查核实报告》,连同《纳税评估约谈核实记录》、实地调查取证的资料、以及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一并移交纳税评估部门。

第五章 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定处理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就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和约谈核实确认的问题进行对接和审核,并根据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做出评估结论和进行相应处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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