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应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情况,侧重选择重点税源、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预警指标、长时间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较低、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问题比较集中的纳税人,以及评估部门认为应作为评估对象的其他纳税人。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用计算机智能筛选、人工分析筛选或两者结合筛选等方法确定评估对象。综合纳税评估对象一般按年选定;异常纳税评估对象,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随时选定。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对象选定后,纳税评估部门要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下达纳税评估计划,实施评估分析。
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 评估分析是指纳税评估人员依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通过指标测算、审核比对、关联分析等综合方法,参照行业税负或区域税源变化规律以及上级发布的预警指标,对已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判断、评价、确认的过程。
第十五条 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和主管地税机关的核定、认定、审批事项的规定程序与时限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纳税规模、税收负担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有无明显差异;
(二)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数与财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分析、比较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五)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六)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收入明细表和发票存根及收发货记录,审核分析纳税人应税收入是否完整和足额申报;
(七)根据应税收入和流转税收,审核分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有无差异;
(八)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成本费用资料,审核分析纳税人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变化情况,成本费用与收入是否配比,成本费用率是否正常;
(九)审核分析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增、调减项目与纳税调整项目表是否相符,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减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十)审核分析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关联企业间的往来是否记录完整,关联企业间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企业间相互定价原则;
(十一)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利润分配资料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审核分析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同行业平均工资支出有无重大差异,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水平是否相符,扣缴义务人利润分配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是否相符,纳税人人工费用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有重大差异;
(十二)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分析资本性支出与财产税间逻辑关系是否配比;
(十三)审核分析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各种认定、核定信息,发票使用情况,税款查补等情况是否相符;
(十四)根据外部提供的涉税信息,比对分析纳税申报是否相符:
(十五)纳税评估部门认为应评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可采取比较分析、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合理性分析、关联因素分析、批件校对分析以及关键物件测算、以进测销测算、单位产品耗能、单位产品成本测算和其他分析方法。评估人员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评估内容选择适当的评估指标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