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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关于评估软件开发问题

  纳税评估是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系统工程,基础是各类海量数据,核心是评估软件。按照税收信息化建设“一体化”原则和征管数据“一户式”管理的要求,省局信息中心将统一开发纳税评估软件,为避免资源浪费,各地不必再进行评估软件的开发。目前的重点工作应是结合《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做好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为软件上线后数据的采集补录做好准备工作。

  请各地将该《办法》在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到省局(征管处)。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损失,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分析,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应遵循依法评估,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注重实效;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汇总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按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工整理各类评估分析数据;

  (二) 根据税收收入的综合分析和行业税负的动态监控情况,研究确定评估分析的数学模型和预警指标;

  (三) 根据预警指标和日常管理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并利用相关数据信息和专门方法对所选定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发现的申报纳税异常,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四) 对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采取提示辅导、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情况核实;

  (五) 针对调查核实确认的问题,分类制作纳税评估结论,并分别情况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 对评估分析资料和评定处理结果进行数据信息的维护,为税收分析和税源监控提供新的基础信息,并对完善税收征管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周期以所属税款申报纳税期限的当期为主,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纳税评估可以是当期评估,也可以是季度、年度评估。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上年或历年。

  第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地税机关内案头进行,确需实地调查核实的,可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一般为:选定对象、评估分析、约谈核实、评定处理等四个环节。

  第八条 纳税评估按照分工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评估部门及主管地税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和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室,下同)负责。从事约谈核实工作的纳税评估人员为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所管辖的除个体双定业户外的所有纳税人及其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

第二章 选定对象

  第十条 选定对象是指由纳税评估人员按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预先设定的条件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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