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5]3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损失,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省局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下发,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评估的工作定位问题
纳税评估分为宏观评估和微观评估,本办法重点对微观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其基本定义为: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管理活动。鉴于该项工作上承征收环节的逻辑审核,下为检查环节提供案源,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在纳税评估的工作定位上,应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纳税评估的环节。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纳税之后进行,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后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价。二是纳税评估方式。纳税评估主要是在税务机关内部通过案头审计方式进行,原则上不进行调账检查;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申报疑点,根据现有资料难以明确判定的,可通过约谈方式进行询问核实,确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进行。三是纳税评估的内容。主要通过对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征管资料以及通过综合治税获取的外部涉税信息进行审核和分析,以确认和评价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四是纳税评估的目的。纳税评估既是一项管理性工作,也是一项服务性工作。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中的异常情况,通过税务约谈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同时为纳税人提供自行纠正的机会,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也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纳税评估的工作机制问题
纳税评估分为选定对象、评估分析、约谈核实和评定处理四个环节。为提高评估质量,确保评估成效,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职责明确、上下联动、环节分工、过程控制”的工作机制,即以数据市级集中为前提,以设立相对专业的评估机构为基础,对纳税评估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在市局、县(市、区)局和税收管理员之间进行分工。目前,我省地税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虽已实现了市级数据集中,但考虑到各地数据集中的程度、数据采集的标准和内容不统一、不规范、不全面,尤其是全省统一开发的纳税评估软件还未安装运行,因此,现阶段各市局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对《办法》中确定的工作分工做适当调整,可将市局进行的评估对象选定工作暂由县(市、区)局负责进行,但市局应根据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及时提出评估对象选定的指导性意见,并加强日常工作的监督考核。待纳税评估软件上线后再统一工作规程。
三、关于《办法》适用范围问题
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个体双定业户。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对个体户的评税定税虽然也属纳税评估性质,但与对企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有很大区别,前者是事前为了定税,后者是事后为了评价,而且运用的方式方法和工作程序也不一样。二是我省对个体双定业户的计算机定税工作开展已有两年,工作程序和方法日臻完善和规范,工作成效日益明显,定税工作已经实现了预期的工作目标。三是纳税评估工作是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其目的是“以管理促增收”;而对个体双定户的定税工作,其目的主要是要体现“公正、公平、科学、规范”原则。
四、关于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
根据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现阶段纳税评估工作统一由市、县两级的征管部门负责,不再单独设立评估机构。鉴于纳税评估工作业务性较强,不仅要对行业税负和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大量的测算工作,而且还要承担评估对象的选定、评估分析、评定处理以及本辖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因此,各市局征管部门应配备2-3名业务骨干,县(市、区)局应配备3-4名业务骨干,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以确保该项工作有突破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