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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应上报不上报或上报数据不准确的,上级地税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纳税人的欠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时,应由两人以上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欠税公告档案资料的管理,公告决定及相关文书应列入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借助信息化,建立《欠税公告台帐》,及时登记欠税公告情况,并对欠税清缴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欠税公告费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费用开支,应列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需公告,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单独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加强衔接,落实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欠缴税款确认书》、《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欠税公告变更说明书》文书格式由省局统一设计,各市自行印制;《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欠税公告台帐》由各市设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纳税人欠缴税款确认书
  2、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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