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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纳税人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纳税人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纳税人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欠税。

第三章 公告程序

  第七条 县(市、区)地税局计会部门负责提供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制作《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并于季度、半年征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基层主管地税机关。

  第八条 基层主管地税机关收到县(市、区)地税局计会部门移交的《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后,应与日常控管情况进行核对,分户制作《纳税人欠缴税款确认书》,并安排税收管理员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由纳税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欠税金额存在差异的,应及时查明情况,予以纠正,金额一致的,制作《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注明“情况属实、同意上报”字样,自收到《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区)地税局。

  第九条 县(市、区)地税局收到报送的《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后,由征管部门负责对其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且在公告权限内的,及时予以公告;按照公告权限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公告的,在《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上注明“同意上报”字样,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地税局。

  第十条 市地税局收到报送的《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后,对在公告权限内的要及时予以公告;按照公告权限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公告的,在《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上注明“同意上报”字样,自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地税局。

  第十一条 欠税公告机关应制作《××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以“地税告字[]第()号”形式签发。省、市、县(市、区)地税局应于收到《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后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公告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地税局计会部门负责提供欠税情况,基层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核实工作,法规部门负责备案,宣传部门负责对外发布,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欠税公告的管理和上报资料的审查工作。各部门之间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传递机制,明确岗位责任,加强配合协调,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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