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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地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地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罚款。

  第三条 欠税公告是指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定期公告,以此督促纳税人及时、足额清缴欠税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

第二章 公告内容及范围

  第五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欠税余额是指纳税人的累计欠税金额,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是指公告期内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 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地税机关可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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