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5]2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青岛)、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以下发,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居民身份证公告问题
总局
《办法》规定的公告内容中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省局《实施办法》在征求意见期间,各地普遍认为,公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对欠税公告工作并无积极影响,反而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工作的难度。经请示总局征管司,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对《实施办法》中的公告内容作如下规定:对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内容中可不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对走逃、失踪纳税人欠税的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应公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二、关于公告时间、公告范围、公告形式等问题
为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工作配合,近期省国、地税联席会议将对公告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统一协商,省局将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就有关问题专门下发通知。目前,各地应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欠税资料的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需省局公告的名单,请各市局于3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