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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2.结构减排
  2007年12月和2008年1月,新乡市加大调整产业结构力度,淘汰关闭了17家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和部分生产线,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0.2072吨;年底前市区实现集中供热,关闭了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150蒸吨锅炉,形成SO2减排能力50吨;2007年10月,关闭了辉县市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辉县豫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孟电集团热力有限公司、河南延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等5家企业19台小火电机组,关闭总容量36.3万千瓦,年削减二氧化硫1.0915万吨,2007年已经计算减排量0.1605万吨,结转到2008年减排二氧化硫0.9310万吨。总计2008年实现二氧化硫减排1.7118万吨。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事业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运、偷排、暗排等造成各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以及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严重污染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的。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督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的;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造成水污染事故或超标排放的;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的。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负责人对辖区内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产、关闭的;放任被停产整顿、关闭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指使、放任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制定与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
  (四)检查《新乡市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
  (五)重点查处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落实减排指标上领导不到位、组织不得力、行政不作为、目标不落实的问题。
  四、检查时间和方法
  (一)自2008年7月底至12月底,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每月要对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受理投诉、暗访等方法。
  (三)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年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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