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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必须利用自备车(船)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上述“货物运输业发票”是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铁路运输票据、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航空货运票据”等货物运输业发票或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专业票据。

  (二)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不得使用《联运发票》。

  (三)对无运输工具,不参与货物运输业务,但与托运方签订运输合同、一次性收取全部运输价款、运输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货运代理企业,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使用新版“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四)《联运发票》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应纳入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信息采集范围。

  二、《联运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

  (一)收货人或发货人不属于纳税人,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在“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识别号” 项目栏的第二行填写“000000000000000”(15位)标记;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二)承运人是法人单位,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在“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栏的第一行填写单位名称和代办人员名称,第二行填写代办人身份证号。承运人是个人的,第一行填写个人姓名,第二行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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