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广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为节约征纳成本,提高服务效能,各地要引导、辅导纳税人采用网上报税和“双委托”申报纳税方式,广泛推广支票缴款、电子结算、银行代收、委托代征等缴税方式。有条件的可在办税服务厅内配备供纳税人自行操作的网络报税设备,以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电子报税需要;可探索试行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购销等业务的同一市或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通办,打破地域界限,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八)推行限时服务,公开服务承诺。为缩短办税时限,提高服务效率,省局要制定出台限时办结服务规定,对涉税咨询、投诉举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等)、涉税核准审批等涉税事项作出统一标准和要求。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时限更短的具体落实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将限时服务内容以及12366电话接听、服务态度、文明用语等内容,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做出公开承诺,全面接受监督。
(九)组织开展“网送税法”服务。各地要按照省局《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工作的通知》要求,面向全体纳税人特别是外经外贸、民营经济、高新技术、半岛制造业及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提供及时、个性化的网送税法服务。2005年底,向各类企业(包括经济组织)“网送税法”面要达到80%,其中外经外贸、高新技术、半岛制造业企业“网送税法”面要达到90%。
(十)定期开展纳税辅导服务。各地要在纳税服务场所或者通过外部网站、12366热线等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引、咨询服务,辅导纳税人做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表格填写等涉税事项;围绕所得税汇缴以及涉税审批事项取消(下放)的后续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财务管理等进行专题培训;对异常申报企业、受处罚企业等开展专项辅导。各市、县(市、区)局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税法培训服务;各市局要在辅导结束5日内,将辅导对象、辅导内容、辅导方式等情况上报省局。
(十一)开展提醒服务。为避免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知情造成不必要的纳税损失,各地要通过书面、口头、电话、E-mail、手机短信、报纸公告等多种形式,对应申报尚未申报或“双委托”业户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纳税人提供提醒服务,告知其及时完税;遇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发票换版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掌握或办理相关业务。
(十二)组织建立纳税服务联系点。为适时了解和掌握纳税服务实效,增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各地要选择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作为纳税服务联系点,定期开展调查研究,评估纳税服务工作质效,倾听意见和建议。各市局确定的纳税服务联系点不少于30个,县(市、区)局设立的纳税服务联系点不少于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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