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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三)积极参与帮扶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工作,与残联、财政、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代收费政策的宣传,逐步完善代收费规定,保证代收工作顺利进行;积极参与帮扶弱势群体、支援抗灾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为创建平安山东、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四)搭建好纳税服务平台。纳税服务场所、12366服务热线和外部网站是地税部门与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联系沟通的窗口和桥梁,是开展纳税服务、展示地税形象的三个主要平台。各市要按照《关于全省地税系统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设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地税发[2004]100号)要求,一是规范纳税服务中心建设,科学合理地设置纳税服务场所,落实机构职责,充实工作人员,整合服务职能,制定服务规程,理顺工作关系;二是要运用好、维护好12366服务系统,组织好法规库、条法库、问题库的建设维护,统一规范工作制度,加强对咨询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要丰富网站内容,不断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事项的网上办理。

  (五)落实好集中办税服务。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各地要在原办税服务厅功能的基础上,对纳税服务功能和资源进行整合并优化配置,将有关涉税事项整合到纳税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和受理,实现集中办税服务。一是能在纳税服务场所直接办理的有关业务,由服务人员直接办理;二是对在纳税服务场所受理的有关业务,按规定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为纳税人提供受理、转办和反馈等服务。

  (六)精简办税程序。在符合规定要求和保障工作质效的前提下,一是改进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地简化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收检查(稽查)、税收政策管理、发票管理等办事程序和环节,明确各环节的办事时限,提高行政质效。积极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对于纳税人申请设立税务登记事项,本着“一家发证、两家认可”的原则,国、地税只颁发一个税务登记证。二是实行灵活的发票供应政策。对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业户,可先少量供应发票,以满足其经营需要;对用票量较大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业户,也可实行预约供票。此外为降低纳税人用票成本,在公用电话、停看车等小额收费行业启用低成本的简易小额定额发票。三是进一步清理、规范、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文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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