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辖区内有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检测线(办理汽车业务还须汽车检测线);
(五)办理驾驶人考试业务的,科目一应采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考试软件和考试题库,考场应能同时满足5人以上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考试用车应当符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的要求;
(六)交警支队认为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证业务的,应向所属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委托申请,由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后,由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委托书。委托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委托。
第五条 县级车辆管理所是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市级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的延伸,对外使用“××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名称,使用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件专用章。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刻制、配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县级车辆管理所可办理本辖区以下业务:
(一)轻便摩托车、普通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登记及相关业务(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补、换领牌证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停驶、复驶、更正和撤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档案管理,嫌疑车辆调查等);
(二)轻便摩托车、普通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驾驶证申领、考试、发证业务,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审验业务,记分达到12分的清分业务,档案管理等;
(三)受理辖区内《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四)其他汽车类机动车(进口机动车除外)注册登记业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五)补、换领其他汽车类行驶证业务,补、换领其他汽车类号牌发放业务;
(六)其他汽车类驾驶证有效期满、达到规定年龄、自愿降低准驾车型、驾驶人信息变更、驾驶证损毁或遗失等换证、补证业务;
(七)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委托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