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湘公交车〔2007〕108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总队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规定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级车辆管理所)的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其业务工作水平,根据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关于
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及《关于加强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车辆管理所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根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委托范围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严禁超权限、超范围办理。
第三条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委托办理车管业务的条件:
(一)应具备满足业务需求的办证大厅、档案室、牌证库等办公场地和相关设施;
(二)车管民警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至少要有1名查验员、2名考试员;
(三)应配备满足办理委托业务需要的软硬件设备,并与省、市(州)车管所联网,设备性能和网络条件满足业务软件系统运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