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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对纳税服务内容、时限、标准等进行承诺。服务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咨询服务承诺、办税服务承诺、政务公开承诺、信息服务承诺、实施检查承诺、权利保护承诺、服务态度承诺等。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需求,对纳税人需要到地税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实行集中受理或办理,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纳税服务场所的业务可分为受理和办理两类,对于可以在纳税服务场所内即时办结的办理事项,地税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结;对于不能在纳税服务场所内即时办结的受理事项,统一受理后转交内部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统一通过纳税服务场所将处理结果反馈纳税人, 形成“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格局。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纳税服务场所与内部有关部门的业务衔接。

  第四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或拨打地税机关电话咨询问题,由首先问到的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负责对有关事项的受理、办理或提供指引。

  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来电、来访者,认真听取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受理、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提供指引。不得对来电、来访者推诿首问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时限要求,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按照规定需要限时办理的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减、免、缓、退税及手续费返还、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涉税咨询、投诉举报等。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上门办理或通过电话(信函)咨询有关涉税事宜时,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责任范围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纳税服务质效回访制度和联系点制度等,主动向纳税人通报情况、答疑解惑、宣传税法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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