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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稽查时限。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地税机关。

  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

  各级地税机关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

第五章 纳税服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实行公开办税制度。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地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电话,地税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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