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负责针对纳税人的日常宣传工作,参与针对纳税人的重大宣传表彰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纳税服务中心应具有以下基本服务职能:
(一)贯彻落实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协调、监督辖区内纳税服务工作,推动并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规范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行为。
(四)负责纳税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在纳税服务中心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相关涉税服务。
(五)受理涉税咨询,牵头组织纳税辅导培训,为纳税人办理地方税务事项和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提供服务。
(六)负责依托外部网站开展的相关纳税服务工作。
(七)接收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八)负责针对纳税人的日常宣传工作,参与针对纳税人的重大宣传表彰活动。
(九)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做好相应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纳税服务基本平台
第一节 纳税服务场所
第十二条 纳税服务场所是地税机关集中受理和办理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场所。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场所负责受理和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有: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涉税审核(批)申请,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等。
第十四条 根据纳税服务工作需要,纳税服务场所内一般应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服务区、自助服务区和纳税人休息区。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置相应的纳税服务区域。
第十五条 按照方便纳税人和提高效率的原则,科学设置服务窗口。纳税服务场所一般应设置下列窗口:税务咨询、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发票管理、涉税申请、税收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等。也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减窗口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