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拓宽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
第二章 纳税服务机构和职能
第八条 省、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服务中心,机构名称分别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各市辖区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服务中心的,机构名称为“××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各基层分局(所)设立服务窗口或服务岗位,明确服务人员,负责辖区内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应具有以下基本服务职能:
(一)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动并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规范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行为。
(四)负责全系统纳税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在纳税服务中心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相关涉税服务。
(五)受理涉税咨询,牵头组织纳税辅导培训,为纳税人办理地方税务事项和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提供服务。
(六)负责依托外部网站开展的相关纳税服务工作。
(七)管理、指导全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
(八)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和纳税人偷、逃、骗税及违法违章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处,并负责催办。定期统计分析受理情况。
(九)接收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