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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9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优化纳税服务是“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现代征管新格局的两项重点工作之一,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健全制度,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全面推进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积极实践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和服务纳税人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推动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山东地税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地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地税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地税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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