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7]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拓宽服务渠道,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省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开展此项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依靠广大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向需要援助的特定群体提供纳税服务。志愿者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补充,是纳税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落实“三服务”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组织开展好此项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三服务”理念,以社会力量为依托,以需要涉税帮助的群体为对象,以提供公益性、个性化的纳税服务为内容,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在全省建立一支有较高服务水平的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搭建能够满足志愿者活动的综合平台,构建稳固的长效运行机制,形成志愿者服务与税务机关服务、中介机构服务互为补充的服务格局。
(三)基本原则。
1、自愿性原则。一是符合招募条件的社会公民自愿申请加入和退出志愿者组织;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志向,自愿选择为援助对象提供的服务项目。
2、合法性原则。志愿者的纳税服务行为,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无偿性原则。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活动中不得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营利活动。
4、组织性原则。志愿者应遵守志愿者组织制定的相关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服从组织管理,尽职尽责,按时完成指派的工作。
二、纳税服务志愿者招募对象
纳税服务志愿者应从有能力并志愿从事纳税服务的人员中招募。主要包括:
1、从事会计、税务、法律等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人员;
2、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
3、高校法律经济类教师和学生;
4、税务系统干部职工;
5、退休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