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按规定及时归集往来资金,造成预算单位不能及时用款的,每次扣5分;
(四)未按规定及时传递往来资金电子数据和往来资金到账通知书的,每次扣2分;
(五)因服务态度问题被预算单位投诉,核实为有效投诉的,每次扣2分。
第五章 工资统发业务
第十一条 承办银行应及时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满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不能准确、及时将每月统发工资发放到统发人员工资折(卡)中,由于代理银行原因造成延迟或错误的,每次扣5分;
(二)不能在每月工资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向支付中心工资统发科提供《财政工资发放汇总表》的,每次扣2分;
(三)不能在工资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财政统扣金额转到财政指定账户的,每次扣2分;
(四)不能在每月工资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提供经代理银行签单的《工资发放情况汇总表》、每个职工的资条的,每次扣2分;
(五)因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造成代发工资人员投诉,经核实投诉率年度内达百分之一时,财政部门有权终止代理合同;工资代发过程中若发生不可追索的经济损失,由代理银行过失造成的损失部分,代理银行要及时、足额赔偿。
第六章 代理银行年度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评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依据服务种类,于每年年底前分别完成对承办银行本年度承办的财政国库支付业务质量的考核评价。
第七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各项考核内容分别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评定承办银行相关代理业务质量,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分-84分)、合格(60分-74分),60分以下的不予考评,直接取消其代理该项业务的承办资格。
第十七条 年度内考核评价累计扣分达到30分时,予以警示,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